为缓解当前全省电煤供应紧张的矛盾,经报请省政府同意,省物价局日前决定,依法对全省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。
省物价局规定,在调煤保电期间,煤电双方已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并明确了电煤交易价格的,在合同价格和价外每吨征收35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外,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加价,并且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,保质、保量供应电煤。
对未签订长期供货合同的电煤,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在今年5月19日前与省电网统调火电企业结算价格基础上,除按省政府规定价外加收每吨35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外,不得提价和价外加价。
各地区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政府下达的调煤保电计划,确保按进度完成任务。对未完成调煤保电任务并高于电煤价格销煤的,按价格违法行为查处。
省电网各统调火电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,积极调煤保电。电厂在接收电煤时,要及时结付货款和煤炭价格调节基金,不得强行设置中间环节,不得压级压价压量。对因调煤保电不力造成缺煤停机的电厂,将视情节在下一步实施煤电联动时适当扣减其调价空间,并不予安排补贴。
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,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密切关注电煤价格动态,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醒告诫制度,加强对电煤价格的监督检查。对不执行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、囤积居奇、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,将依法严肃处理,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