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
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、经贸委(经委)、物价局:
我委第46号公告规定,自
一、公布主要煤炭生产企业电煤销售价格。各产煤省(区、市)价格主管部门要掌握主要煤炭生产企业
二、制定主要港口和集散地动力煤最高限价。鉴于主要煤炭运输港口市场煤交易价格对全国煤价水平影响重大,且电煤与其它动力煤难以区分,决定在主要港口对动力煤进行统一限价。自发文之日起至今年
三、加强对重点电煤合同兑现率的监管。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原则上不得在港口变更重点合同收货人,不得将重点合同电煤交给关联销售公司进行销售,转变为市场电煤或其它用煤。我委将组织有关单位按价格、热值、数量统计重点合同兑现率,对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的,依据合同未兑现煤量比例,相应削减其次年重点合同运力计划,并按价格违法所得收缴相应差价款。
四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煤价格检查,按照《价格法》和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》规定,重点查处煤炭生产企业违反政府限价、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;通过降低煤质、以次充好、变更重点合同属性等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;中间环节囤积居奇、哄抬价格,违反最高限价或经营差率规定的行为。对查处的典型案例,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。
附件:秦皇岛港等港口动力煤最高平仓价格
国家发展改革委
二○○八年七月二十三日
附件:
秦皇岛港等港口动力煤最高平仓价格
单位:元/吨
港口名称 | 5500大卡动力煤最高平仓价(含税) | 其它热值动力煤最高平仓价(含税) |
秦皇岛港 | 860 | 以5500大卡动力煤为基础,热值每增加或降低100大卡,价格提高或降低16元/吨 |
天津港 | 840 | |
唐山港 | 850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