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
协会介绍
协会简介
协会章程
组织架构
秘书处
通知公告
行业新闻
协会动态
协会动态
协会刊物
党建动态
学习园地
二十大专题
党史学习教育
支部新闻
数据中心
行业重要数据
价格信息
库存信息
会员名录
政策法规
国家政策
省级政策
会员登陆
会员中心
联系我们
在线留言
加入协会
通知公告:
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征集能源产业科技创新有关材料的通知
2024-08-29
r
关于表彰第一批2023年度广东省能源行业保供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
2024-06-20
r
关于表彰2023年度能源行业保供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
2024-05-30
r
广东省能源运销协会关于组织开展碳汇计量评估师(5月份)培训班的通知
2024-05-10
r
广东省能源运销协会关于组织开展碳排放管理课程(4月份)培训班的通知
2024-04-11
r
协会简介
协会章程
组织架构
秘书处
当前位置:
首页
>>
行业新闻
>>
查看详情
行业新闻
煤炭企业不得通过关联方大幅度提高价格出售煤炭——煤炭价格调控监管政策系列解读之七
来源:
国家发改委
日期:
2022-05-25 14:09:57
点击:
431
属于:
行业新闻
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的公告(2022年第4号),提出了哄抬煤炭(国产动力煤,下同)价格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,明确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通过向关联方转售,再由关联方大幅度提高价格出售煤炭。
例如,陕西煤炭(5500千卡,下同)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的合理区间上限为520元/吨。当地某煤炭企业与其控股的贸易公司签订一份煤炭中长期合同,约定以450元/吨的出矿价格供货,但该贸易公司随后以550元/吨的出矿价格将该批煤炭销售给电厂,售价超出当地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,一般可视为存在涉嫌哄抬价格行为。
上一:
对哄抬价格的煤炭经营者将依法处罚——煤炭价格调控监管政策系列解读之八
下一:
前四个月广东进口煤炭减少32.4%
RELATEDARTICLES
暂无信息
友情链接
首页
|
协会介绍
|
通知公告
|
行业新闻
|
协会动态
|
党建动态
|
数据中心
|
会员名录
|
政策法规
|
会员登陆
|
会员中心
|
联系我们
|
加入协会
联系人:
刘小姐
电话:
020-38932352
传真:
020-38932359
邮件:
gd0928@163.com
网址:
http://www.gdetsa.org.cn
地址:
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大街64号首层
广东省能源运销协会
版权所有 2023-2028
粤ICP备19148317号
技术支持:
广州网昱计算机有限公司
扫一扫关注